医学教育研究与实践杂志

期刊简介

               《医学教育研究与实践》 (ISSN 2096-3181  CN61-1507/G4)(原名《西北医学教育》 (ISSN 1006-2769  CN 61-1257/G4)是我国最早创办的医学教育类学术期刊之一,创办于1982年,199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 邮发代号 52-133)。多年来,该期刊的办刊人员一直坚持“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办刊理念,及时“捕捉”我国乃至全球最新的医学教育研究成果,该期刊也为我国各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广大教师、医学研究生、医学教育研究人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等进行医学教育学术研讨、展示其最新医学教育改革成果、交流其医学教育教学经验等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目前,该期刊的读者、作者群遍及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甚至港、台地区及国外,是其进行医学教育、教学实践的参考和良师益友。本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基本上代表了中国乃至世界各国当前医学教育领域的最新、最全面的理论成果,也是相关学者研究中国医学教育现状、推动医学教育改革的参考工具之一。 办刊宗旨: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报道国内外医学教育动态,反映医学教育理论、医学教育方法和技术以及教学管理成果等,展示教育改革成果,交流优秀教学经验,服务我国医学教育教学实践。                

贵州医药杂志征稿启事

时间:2023-09-07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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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是贵州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主管、主办,国内外发行的综合性医药卫生类重要期刊,以高中级医药卫生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全面反映我省医药科研最新成果及学术水平,面向省内进行医药技术指导,面向国内外传播医药信息。目前设有论著、综述、临床研究、技术与方法、护理园地、调查与研究等栏目。

  为了确保投稿后相关事宜的知悉,请每位作者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投稿注意事项

  1.来稿应具先进性、新颖性和科学性,要求资料真实、数据可靠、论点明确、结构严谨,文字通顺、精炼,标点符号准确。

  2.请登录本刊唯一网站进入作者登录页面完成注册与投稿,采编平台可查询稿件处置状态。为保证稿件进度及通讯,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准确(请保证联系电话、通讯邮箱正常使用)。

  3.本刊不向论文的全体著作权人支付稿酬,且投稿时默认全体著作权人同意将论文提交《贵州医药》期刊发表,一经录用,本论文数字化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转让予《贵州医药》编辑部。

  4.来稿第一作者必须附《投稿承诺书》(可于下载中心或投稿成功邮件中下载模板使用),由单位负责审查稿件的真实性和保密性,并避免一稿两投或一稿多投。将承诺书扫描PDF上传至投稿系统(若未上传承诺书的稿件将会酌情作退稿处理)。

  5.投稿后请及时查看通讯邮箱收到的审稿费缴纳通知,按照邮件内容扫码缴纳审稿费50元/篇,并在缴费时务必备注第一作者及稿号,若未备注请将缴费页面信息截图及稿件信息发送至邮箱进行反馈,否则稿件无法进入审理阶段;审稿费每周一定期统一查收,审稿费为采编平台处理费用,不开具发票。稿件审稿费除本刊原因不能审理外,一般不予退费。

 

  二、稿件审理情况

  1.一般情况下,本刊初审阶段采取双筛审理模式,即根据每期主题及组稿情况,对稿件进行初筛与复筛,初筛时间为投稿后3个月内,复筛时间为投稿后6个月内,复筛未被选中的稿件将会进行退稿。在初审阶段非复筛未选中情况下(按投稿日期次月开始计算,投稿后6个月内),我刊不主动退稿。

  若超过3个月无审理结果作者可自行另投他刊或等待复筛后处理结果(若另投他刊,请通过邮件告知我们,将对现有投稿作退稿处理,避免出现一稿多投现象)。

  2.初审通过后的稿件,将需要3~6个月时间完成后续审理,以最终发出录用通知缴纳版面费时间为准。

  3.对于省级及以上课题基金项目的稿件,专家评审阶段时间超过2个月时,经过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根据稿件内容进行评议,可将稿件直接安排进入终审阶段;对于国家级课题基金项目的稿件,经过主编、副主编、编委会根据稿件内容进行评议,可将稿件直接安排进入终审阶段。

  4.作者应及时按编辑部要求修改,请在电子稿件中采取“插入批注”说明问题情况,用“有色字体”进行内容修改。将修改稿在网站上传。修改超时较长者(修改时限为14天),除特殊情况外,编辑部将作退稿处理。

 

  三、稿件要求

  1.内容要求

  稿件必须包含有题名、作者、单位信息、摘要、关键词(前五种内容,每种论文均需配英文内容)、正文(包含图、表)、首页脚注(仅首页按顺序标注基金项目、作者信息、通讯作者)、参考文献等。

  2.编写基本要求

  参考2023年7月1日实施的《学术论文编写规则 GB/T 7713.2-2022》文件。

  3.伦理审查

  所有涉及伦理的论文原则上都必须经过医院伦理审查,并在正文中表明及提供伦理审批号。

 

  以上内容自2023年8月15日更新实施,前相关内容自动失效。